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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遊自由對Fjällräven的意義

瑞典的公眾近用權立基於一項古老的習慣法,賦予民眾漫遊自由的權利
漫遊自由對Fjällräven的意義

在瑞典,能夠自由自在遊走於自然之間,彷彿是理所當然。但是這項權利也需要我們去捍衛甚至推廣。我們舉辦Fjällräven Classic極圈健行,鼓勵更多人走出戶外探索大自然,原因之一也在於此。

「Fjällräven Classic極圈健行背後的原因向來不變,將來也不會改變,就是:鼓勵人們踏出戶外。」Fjällräven的活動經理Carl Hård af Segerstad說。接著他又補充道:「我認為體驗自然真的很重要,若你未曾體驗過一件事,又談何關心和保護。當下,我認為我們需要更愛護地球。」

Carl的言談和Fjällräven Classic極圈健行活動,完全道出Fjällräven與大自然的關係。我們有三大目標,它們的路徑或有交疊,但終點一致都是「大自然」。我們努力發展耐用、經久、機能性的戶外服飾和配備。我們總試著以負責的態度對待人、動物和環境。我們真的、真的很想喚起大眾對戶外生活的興趣,並且維持下去。若你仔細審視「漫遊自由」——瑞典的公眾近用權——的要點,你會看到類似的享受與責任態度。

「我們要求每一個人,務必把基地營恢復成比原來更好的樣貌。」Fjällräven的永續發展負責人Christiane Dolva說,「我喜歡這個願景。最好的情況下,我們其實無法將之恢復到更好,因為已經非常好了,不過我們總是該盡力而為。」

漫步林間、採野莓;當冬季來臨,在布滿白雪的牧草上越野滑雪;夏日裡,到潺潺小溪畔紮營。凡此種種感覺再自然不過。但是我們何曾花點時間思考,這一切是如何成為可能?我們這些在瑞典、挪威或芬蘭長大的人,公眾近用權賦予我們任意在鄉野四處走動的自由,無須顧慮地主是誰。我們很少從全球的視角來思考這種權利有多麼特別。

「在其他國家的人開始問我關於這項權利之前,我沒有真正去思考過這件事。我從小到大幾乎可以在任何地方越野滑雪和健行,只要我們對環境負起責任。直到長大以後,我才明白這種生活多多少少是斯堪地那維亞才有的。」Christiane說。

Christiane在挪威長大,那裡的公眾近用權和瑞典與芬蘭類似。原本是以行之多個世紀的悠久習俗為基礎的習慣法,讓人們得以行經偏鄉地區。為了方便移動到下一個地點,旅人必須要能夠在鄉野過夜,還要能沿途尋找食物。在其他的歐洲國家內,村落之間通常一天可以走到。但是在極北地區,距離往往更遠。

然而直到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漫遊自由」這樣的用語才出現。歐洲在隨後幾十年間,除了環保意識抬頭,也興起側重心靈自由的次文化和福利國家。與此同時,Fjällräven首度向自然界邁出步伐。我們的創始人Åke Nordin矢志創造能耐受一切自然界嚴厲挑戰的裝備,讓瑞典人民都能夠享受瑞典的風景。

首先,他創造了有支架的背包。這在今日或許不是什麼創舉,但是當時的背包是更吃力的類型。所以,一款能讓你攜帶重物長途跋涉時更為輕鬆舒適的支架型背包,在當時確實是創舉。接著出現了耐磨、抗凝結的Thermo Tent。這兩種配備讓瑞典人不僅可以走進大自然,還可以停留較長的時間。採採莓子和蘑菇、飲用清新的山澗水、在任何地方搭帳篷、升起營火、消磨深夜時光——那些似無止盡的漫長瑞典夏夜。這也開啟了一項運動,有一群人願意踏出第一步,親近大自然。在「漫遊自由」和Fjällräven的推廣下,人們開始懂得欣賞、傾慕大自然。一旦心生孺慕之情,人們就想要更多。

我們在研發Greenland Jacket夾克、Kånken背包到我們的最新系列之時,「漫遊自由」以及它的自由與責任雙重概念一直在我們的考量之中,我們在設計產品、舉辦活動、甚至產生銷售與行銷資料之時也是一樣。我們希望您也能走出戶外,和我們一同享受漫遊自由。一般而言,漫遊自由在瑞典受到了強力支援,瑞典環境保護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為了努力將其推廣給所有的瑞典居民,已將該主題的資訊手冊翻譯成28種語言。然而資料卻顯示15到25歲之間的居民對此仍然缺乏意識。如此可能導致一些濫用行為——例如,知識不足的人可能會以為攀折樹枝或未經允許駕駛四輪驅動車穿越鄉野是被接受的行為。缺乏意識的結果還可能包括,許多人並不知道野外生活有著驚人的可能性。這正是漫遊自由未來的隱憂。

「如果我們不去使用它,它的存在就沒有意義。要瞭解這項特殊法令的價值,需要有知識也要有意識。社會上還是有人不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唯有提升民眾的意識,才能激勵更多人走出戶外,用負責任的態度享受大自然。」Christiane說。

「我真心認為走出戶外、在大自然裡消磨時光,不一定要是高難度的遠征活動。只要花點時間到附近的戶外活動,對我們的健康幸福都有好處。在這一點上,漫遊自由是我們的珍貴朋友,我們不想失去這個朋友。」

認識『公眾近用權』

瑞典的公眾近用權乃立基於一項古老的習慣法,最早約在1940年以官方立場提出。該權利的基本態度是「勿打擾或破壞」,賦予大眾步行穿越鄉野、採莓果和蘑菇的權利,以遵守常識和禁火規定為前提可以生火,可於適當地點紮營過夜。

這項權利伴隨的義務包含:不得破壞自然,例如攀折樹枝或未經許可駕駛機動交通工具;務必帶走個人製造的垃圾;必須尊重地主,不要太靠近房屋紮營,也不要進入庭院。

如果欲紮營的人數眾多,或者需要靠近房屋,就必須徵得地主的同意。國家公園和保護區對紮營和生火另有特殊規定,有時候甚至嚴格禁止,須留意各地的標誌說明。

挪威和芬蘭也有類似瑞典公眾近用權的法令。在挪威,公眾近用權由1957年的《戶外休閒法》(Outdoors Recreation Act)所管理,是以有責任的自由為基礎、彈性限制的習慣法。許多既有的義務也被列入《環境法》(Environmental Code)。

瑞典、挪威、芬蘭的法規有一些細節上的差異。在挪威,不得於房屋周圍150公尺內紮營,而芬蘭和瑞典則沒有明確的距離限制。——唯不得打擾他人。

在芬蘭,必須徵得地主同意才能生火;在挪威,北部地區沒有關於採雲莓的特殊規定。而總的來說,對於民眾於大自然停留的權利,三國的態度是類似的。

冰島則稍有限制,基本規定容許進入他人土地。蘇格蘭的公眾近用權和瑞典相似,和斯堪地那維亞半島一樣有法律明文規定。這是二十一世紀初才有的事,很可能是受到北歐諸國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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